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案,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如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史蒂文森法案》、《不德勒技术创新法案》,1982年颁布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案》,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让法案》,1988年颁布的《贸易与竞争法案》;1989年颁布的《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96年颁布的《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颁布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2013年颁布的《创新法案》等等。这些法案为美国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2、设立专业机构转化
美国政府设立了多家官方转化机构促进科学与技术研发,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美国国家标准化技术研究院(NIST)、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下属的电信科学研究所(ITS)三个联邦实验室。NIST主要以指导、培训、记录、合作等形式促进知识转移,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实现技术商业化;NOAA以预测气候、天气、海洋和海岸的变化,共享这些知识与信息,进行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ITS主要通过合作研发、出版技术刊物、建立电信行业标准,进行知识成果的转化[《国外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典型模式.赛迪智库》,http://www--ccidthinktank--com--0107klgd468d9.wsipv6.com/]。
3、设立中介机构转化
在美国,高校通常会建立有法律、商业和专门人才组成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转化,如哥伦比亚大学的“创新企业”,哈佛大学的“技术与商标许可办公室”、美国中部的“十校联盟”等。这些中介机构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高校成立技术转移中心自主转化
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靠高校。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收益都位居世界前列,大学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被认为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高新技术快速增长的关键。在斯坦福大学,学校规定科技成果统一由学校设立的技术转化中心来实施转化工作,该转化中心由专职工作人员、律师、评估师组成,主要针对发明进行价值评估并制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转让方面的法律服务。
5、产学研合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是技术向产品转型的过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多个利益主体。其中,大学和科研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并掌握着技术,而企业具备生产能力却缺乏创新技术或创意。由于这两个利益主体的理念不同,研究机构研发出的技术与市场的需求大相径庭,为此,美国政府专门制定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推动产学研企合作,使科技项目成果顺利转化成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