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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德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629天前 | 4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德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

1、政府宏观调控扶持转化

在德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一方面体现在立法、政策引导上;另一方面就是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加大科技园区的建设。自1983年起,德国政府采取专项投资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80多个类似科技园区的科技中心或创新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园区建成以后,政府通过制定大量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和企业家进入园区创办企业,促进园区企业快速发展,最终达到转化目的。

2、设立中介机构转化

在中介机构进行转化的过程中,德国政府与经济界紧密合作,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等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网。网络体系建成以后再将科技型企业引入服务平台,借助平台优势帮助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政府、银行和企业合作转化

为解决转化主体资金压力,德国政府设立专门负责部门,并联合银行资本、风投基金,在企业设立转化中心促进本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的费用由政府、国家银行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担。中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免费为转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4、工业实验室直接转化

在德国,大多数企业从技术研发到产品生产、销售都在自己的工业实验室内完成。工业实验室体现了科学研究活动的多元化特征,开创了工业开发和利用科学的制度,并形成一种新的工业共同体研发模式。因此,德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非常高,且都非常顺利敬培胜:《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对策研究》,[J],科技成果纵横,2008年第3]

(三)美国、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点

1、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力度大

美、德两国科技成果转化之所以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有着完善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体系。美国《拜杜法案》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允许大学和非盈利组织将其拥有的专利向企业转让或发放许可,从而推进了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下属的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对美国后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2、充分发挥政府在转化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美、德两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充分发挥了其特有的保护、促进和监督职能:通过颁布一系列的科技法规及政策发挥其对利益各方的保护职能;通过建立技术转移中介和风险投资等机构发挥其促进职能;通过技术评估体系的建立发挥其监督职能。

3、将高校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运营者,并设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美、德两国的高校大部分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美国多数高校规定,只要是利用高校资源或是其研究范围内的创造发明,其专利权均归学校享有,发明人或转化人不能享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另,创造该成果的教职员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可以长期为企业提供顾问价值性的服务,或者担任独立董事提供价值性的服务,该服务一般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