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介机构帮助转化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第十八条规定: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本条的规定属于中介机构帮助转化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通过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交易获取符合自身需要的技术;科技成果拥有者通过技术市场把科研成果部分或全部许可或转卖给企业实施转化。
3、产学研合作转化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产学研合作转化模式。产学研合作的特点是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活动均是由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以合作、合资、一体化的方式共同转化,以实现产、学、研三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转化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本条的规定属于专业服务平台转化模式。该模式要求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建立面向行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转化主体提供专业的共性技术服务。
5、协议转化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本条的规定属于协议转化模式。协议转化模式是指科技成果的拥有方与合作方以合股或利润分成方式进行转化。该转化的核心问题是协议方在合作过程中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防止资源闲置。
6、中试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本条可称中试模式,从我国实践来看,该模式存在技术集成性和应用性不强等问题。另,我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缺乏中试基地,大部分科技成果只是处于实验室阶段,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由于没有进行中试,工程研究不到位、不全面就开始盲目转化,从而造成转化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