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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德国资助政策具有开放性,而我国侧重于支持“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由各级政府命名的特定企业。德国资助的落脚点是所有中小企业的创新研发项目,这有利于提高创新企业的比重。而我国的优化高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条件,帮助其IPO等措施的落脚点是支持这些特定企业做强,这在提高其创新研发能力上会有帮助,但对于提高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作用有限。
三是德国资助政策全面覆盖应用技术、高技术和前沿技术,以及非技术创新。
四是我国已注意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创新研发,但对创建中小企业创新网络还无有效政策措施。
五是德国的各项资助都通过多部门协调,由单个部门负责管理、批准,资金一步到位,申请程序简约而直接,政策效率较高。我国的扶持政策往往政出多门,相互制约;企业申报要经过层层审批,程序复杂,政策落实难度较大。
为此,笔者建议:
1.要继续加强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同时要注重对广大中小企业创新研发的支持。我国有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潜力巨大。如果在国家、省市和市、县分级支持中小企业高水平研发创新项目,就将有效提高我国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大幅提高创新型企业的占比。
2.要继续改善中小企业创新环境,同时要开启对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直接资助的渠道。制约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发挥的主要因素是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直接资助不仅能有效化解这些制约因素,而且能带动广大中小企业提高创新投资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创新投入的强度。
3.要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的执行程序、方法和机制,清除“花架子”,精简行政审批手续,让政策落实一步到位。
(作者:浦文昌,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