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平方米;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门用房,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八)概念验证中心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重复。
④、成都市
第六条【共性基础条件】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提供公共开放共享服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是在成都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限制申报的情况。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保有两年以上运营场地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概念验证中心】 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专职人员不少于 5 人,专职或兼职专家顾问不少于 5 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 5 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 10 万元。
⑤、江苏省
五、建设条件
(一)牵头建设单位为高校院所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
2.已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具有内设的技术转移机构(部门),近年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显著;
3.已组建专职运营管理团队、专家顾问团队。运营管理团队中,外聘专职人员应不低于40%;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直接负责、参与和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不少于5项。专家顾问团队由科学家、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应不低于50%;
4.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的概念验证专项经费,每年不低于500万元,制定发布本单位概念验证项目征集、遴选、立项、服务、推介等全流程工作制度,具有完善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规范,授权概念验证中心按需要统筹协调本单位仪器设备等相关资源;支持概念验证中心相对独立运行,配备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
(二)牵头建设单位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相关领域知名科教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有稳定的概念验证项目来源;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