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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 | 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第一、二章)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4天前 | 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此,对于科研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科技成果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的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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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有几种?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可见,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定价的法定方式有三种:


(1)协议定价。通常意义上的“市场化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与意向合作方通过协商方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价格。


(2)挂牌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在有交易资格机构挂牌,征集更多合作方,以获得更高交易价格。


(3)拍卖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通过有交易资格的机构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最高应价者的定价方式。


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科研事业单位通常根据科技成果持有方与合作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确定定价方式。当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关人员与合作方无关联关系时,通常采用协议定价方式,反之则采用挂牌定价方式。拍卖定价方式在实践中较少采用。“关联关系”是指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合作方中持有股份或者担任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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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需要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019年《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科技成果转化无需审批备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2)涉密涉安成果转化需要主管单位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市财政局授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3)作价投资的国有股权授权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局授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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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果转化创新改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