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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 | 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第一、二章)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54天前 | 2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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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内设技术转移机构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科技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的通知》提出,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对于科研事业单位内设技术转移机构,更多以技术转移部门的形式出现,该类部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可以发挥“全链条一体化服务”作用,具体如下:

(1)统筹科技成果管理服务。有利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战略规划,做好技术转移的顶层设计,协调内部各部门的技术转移管理活动,开展专业化机构建设等。

(2)落实成果转化法规政策。结合单位内部的科学研究、资产管理、财务人事等现状,针对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法律政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开展前沿技术研判活动。对单位科研人员的技术成果,在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完善基础上,进行市场性、前沿性、实用性等方面的研究和判断。

(4)探索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根据科技成果的产业企业需求,推进市场应用调研分析,探索建立评价体系,利用评价工具,对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做出合理评价。

(5)落实协商谈判和协议起草。在做好评价分析和市场判断基础上,针对不同需求的用户,代表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协商谈判并对相关合作协议进行起草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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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如何保障内设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

2019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提出,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落实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工作经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技术转移部门运行,推动专业化发展,其中可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内部技术转移部门设立的具体类型采取不同保障措施:

(1)职能机构型技术转移部门。科研事业单位设立独立的平行于其他职能部门的技术转移部门,从其他部门调配事业编制人员,利用基本业务费保障技术转移部门的运行。该类部门受事业编制的人员、绩效等方面的约束,管理能力较强,但专业服务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2)直属事业型技术转移部门。科研事业单位设立独立的技术转移研究机构,赋予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职能,采用灵活的聘用机制,聘请投资、财务、法律等专业人才,提升市场化服务能力。该类部门可以灵活聘用专业人员,有利于给予相关人员奖励激励,但这些专业人才在职务晋升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