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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 | 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第一、二章)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4天前 | 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合同“签订”表示从合同要约、谈判到签署协议的过程,它是一系列行为的综合。民事合同的“签定”,是合同各方达成意思一致表示的结果,它是一系列行为后产生的状态。从在合同文本用语上,应写为签订合同,而不是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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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有几种类型?

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同类型,既要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又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判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自行实施转化、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因此,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合同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20章规定了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5种技术合同。其中,民法典第851条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即“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典第851条第4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践,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单一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即科技成果持有方明确约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的合同。该类合同在《民法典》中是指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

(2)混合转让的作价投资合同。即科技成果持有方与他人主要约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条款,其中包含科技成果转让条款。

(3)混合转让和许可的“三技合同”。即科技成果持有方与他人签署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中加入科技成果的转让或许可条款。

(4)科技成果合作实施合同。即科技成果持有方与他人签订合作实施合同,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采用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合同方式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该类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851条第4款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①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民法典第862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②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