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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界定职务科技成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民法典》和《专利法》的规定,认定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条件有两个,即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并无具体界定职务科技成果的规定,但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均是职务科技成果的重要类型,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具体界定,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单位。“本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2)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范围。“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技术开发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界限。“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①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②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要求,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职务科技成果的界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利人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制定内部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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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职务科技成果?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民法典》和《专利法》的规定,认定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条件有两个,即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并无具体界定职务科技成果的规定,但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均是职务科技成果的重要类型,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具体界定,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单位。“本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
(2)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范围。“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技术开发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界限。“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①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②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要求,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职务科技成果的界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利人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制定内部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6署名科研人员为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一定归属其所在单位吗?最高人民法院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铭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0号)中认为:科研人员有在工作过程中通过自身学习、探索内化成个人能力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自由。科研人员经验、技能的积累与单位密不可分,但并不必然导致研发人员在知识、经验、技能之上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归于主张权利的单位。因此,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单位外作出,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完成,其决定因素在于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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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科研人员为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一定归属其所在单位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铭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0号)中认为:科研人员有在工作过程中通过自身学习、探索内化成个人能力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自由。
科研人员经验、技能的积累与单位密不可分,但并不必然导致研发人员在知识、经验、技能之上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归于主张权利的单位。因此,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单位外作出,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完成,其决定因素在于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