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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 | 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第一、二章)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63天前 | 2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践中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往往是科研项目团队所有成员,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完成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知识产权证书所载明,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提交其所在单位确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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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人员?

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政策及科技成果转化实践,“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通常有三类人员:


(1)完成科技成果但未在知识产权证书上标记的人员。是指虽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贡献,但因各种原因未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中显名的人员;


(2)对科技成果后续研发和转化做出贡献的研发人员。是指对科技成果后续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产品开发、商品应用做出贡献的人员;


(3)为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是指对科技成果的交易推广、评价评估、模式设计、财税法律、投资融资、培育孵化等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可以制定内部制度,结合科研项目完成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在参考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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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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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具体方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规定了自行实施转化、转让、许可、合作转化和作价投资五种方式,同时用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有如下6种具体转化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实践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复杂性特点,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采用单一形式,也可以各种形式并用,还可以与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等结合在一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以视作“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结合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和2023年市科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试点单位可以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提出的是,赋权活动仅仅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手段,并非一种具体转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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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由科技成果持有者运用自身资源和能力,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开展持续研发、产品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