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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 | 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第一、二章)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4天前 | 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3)普通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成果,同时保留许可方使用该成果,并可以允许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


(4)交叉许可。许可各方将各自拥有的成果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成果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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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将科技成果的价值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资本形式投入企业,取得企业的股份权益或股份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具体操作适用商法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和《公司法》第48条的规定,股东或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因此,据以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需要确定知识产权的价格,并将知识产权财产权转移到目标企业。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实质是将科技成果从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既可以利用科技成果与相关合作方新设企业,也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到已有企业。这种转化方式允许科技成果持有方将科技成果价值转变为企业股权,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形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共享利益,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转化方式有如下特点:


(1)实现全链条转化。科技成果的开发、实施、运营形成“转化全链条”,有助于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产业化。


(2)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共享股权收益方式,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3)形成风险共担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风险共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风险,使成果持有者拥有投资者身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4)实施程序较为复杂。由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涉及法律和政策问题较多,实施程序也相对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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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作实施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合作实施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共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合作实施转化方式的特点有:有利于发挥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科研能力、市场开发能力上的互补作用;聚合多方资源,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与技术风险。


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可以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三技服务”)融合到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活动中,推进合作实施转化。合作实施转化有多种操作方式,以下方式可以参考:


(1)成果转让+技术研发。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转让给企业的同时,约定后续开展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条款,并对后续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做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