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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修订意见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15天前 | 2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6.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7.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8.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含有效证书、文件)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情况(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或使用许可未约定转让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申请公开以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将专利权与相关的技术秘密一同转让或许可的,按照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

第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为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形成的高新技术产品、种子、计算机软件等的销售与许可,不应认定为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