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3.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
4.专业技术领域、行业、技术发展的分析预测;
5.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与论证;
6.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7.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8.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
9.其他技术咨询。
第十九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等非技术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
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产品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测试分析服务等;
2.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服务;
3.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
4.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5.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
6.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技术分析;
7.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工程总承包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等技术服务;
8.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的专业技术服务;
9.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
10.其他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以常规手段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检测、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合同;
2.以常规手段进行的建设工程和承揽合同;
3.强制性或常规性的计量检测服务;
4.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和常规测试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技术项目的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