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市级中试平台的,一般应考虑申报单位以下条件,设区市可另行制订:
1.在浙江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已开展正常经营。
2.拥有10人以上稳定、专业的中试人才队伍,技术、技能、管理、营销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工程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程化实践经验。
3.中试平台实行独立或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机制,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提供中试服务,服务流程清晰,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保证,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有效。
4.具备必要的中试固定场地及安全、环保、能源等配套设施,放大生产、工艺验证、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常规实验等中试设备(线)原值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中试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能够为中试平台建设运营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定有清晰、可行的发展规划。
6.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
省级中试平台原则上在市级中试平台基础上建设,突出公共性,重点考量战略定位、组织机制、人才团队、资金投入、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服务模式、转化渠道、创新生态、发展规划等条件(见附件1-2)。
(一)建设方式。按照“建设—认定—复评”“市定市级、省定省级、推荐国家级”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省、市级中试平台建设认定;支持条件成熟的市级中试平台申报认定省级中试平台。
(二)建设流程。省级中试平台申报认定适用以下流程,设区市可参照制订:
1.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本指引要求,编制申报书和建设方案(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1-3),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中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推荐。县(市、区)、设区市中试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设区市政府提出推荐意见,明确地方政府支持措施,送省经信厅。
3.审核认定。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确定评审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集中评审(答辩)等,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4.任务签订。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由省经信厅与中试平台所在设区市政府及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建设任务书,进一步明确定性定量建设任务,任务期两年。
5.复评验收。任务期满后,省经信厅依据建设任务书,对省级中试平台开展复评。复评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