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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丨学校可否委托科研人员代持股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93天前 | 5035 次浏览 | 分享到: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和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制度,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政策性较强,程序规范且严密。《股权代持协议》不仅是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合意行为,也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充分认可,因而也需要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充分保障股权代持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1、被代持人凭《股权代持协议》,经代持人和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此已有规定。

2、在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真伪的前提下,被代持人可凭《股权代持协议》可将股权登记为公司股票,并成为实名股东。

3、代持人已经根据税法规定缴纳了分红收入及股权增值收入的所得税,代持人按照《股权代持协议》向被代持人分配分红及股权转让收入时,被代持人不应再缴纳税收,以避免重复征税,不宜增加被代持人的税负。单位股权由个人代持的情况下,获得的收入可按个税和企业税之间的差额补缴或退税,防止产生避税问题和重要征税问题。

4、如果股权代持涉及国有资产,可按照《股权代持协议》办理股东与股权登记事宜。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文章刊登于《科技中国》第2期。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博士后罗仙凤在本文写作中提供了宝贵意见,特此致谢。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