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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会带来以下问题:
一是增加税负。股权分红收入及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按3%—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而增加个税负担。
二是发放渠道问题。如果被代持股的自然人是单位的职工,则需纳入工资薪金渠道进行发放,并纳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则需纳入劳务费或以其他方式发放,并按一次性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综合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三是发放依据不充分。如果是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或国有企业,可能因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依据,存在违规的风险。
总体而言,被代持人委托代持人持股,主要有两种情形:
如果持股职工、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比较多,不宜将每位职工或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注册为股东,只选择其中的代表注册为股东,其他投资者与投资者代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该代表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
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分析
股权代持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代持人与公司、被代持人与公司、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与第三人多方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