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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丨学校可否委托科研人员代持股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93天前 | 503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种做法会带来以下问题:


一是增加税负。股权分红收入及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按3%—4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而增加个税负担。

二是发放渠道问题。如果被代持股的自然人是单位的职工,则需纳入工资薪金渠道进行发放,并纳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则需纳入劳务费或以其他方式发放,并按一次性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综合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三是发放依据不充分。如果是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或国有企业,可能因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依据,存在违规的风险。


总体而言,被代持人委托代持人持股,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不宜由被代持人持股。如一些民营企业不希望高校院所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一些投资者不希望以自己的名义出资,选择他人代持其股权。
二是投资者数量太多。如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职务成果完成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对完成该成果的科技人员进行股权奖励等。


如果持股职工、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比较多,不宜将每位职工或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注册为股东,只选择其中的代表注册为股东,其他投资者与投资者代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该代表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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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分析


股权代持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代持人与公司、被代持人与公司、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与第三人多方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主要有:


1、公司法律关系。被代持人本是公司的实际股东,却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将股权转到代持人名下,通过代持人享有股东权利。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关系受到《合同法》《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相关规范调整。

2、证券法律关系。如果代持股权的公司为上市公司,被代持人持有的股权能否转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代持人能否成为实名股东?许多公司目前采取设立持股企业来解决职工持股问题。持股企业可采用以下两种类型之一: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合伙企业。被代持人只能在持股企业内部转让,并行使股东权益。

3、税收法律关系。如果是自然人代持自然人的股权,代持人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被代持人应当不必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单位代持自然人的股权,又分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法人代持自然人的股权,这种情形会增加被代持人的税负,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是由合伙企业代持自然人的股权,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适用税率高于财产性所得税目的20%税率,则增加了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