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53 2100 2012

Email:ceo@lianyun.wang

Beijing Four Sentences of Heng Q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横渠四句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解析丨学校可否委托科研人员代持股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93天前 | 50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例没有交待科技成果是由李四一人还是由一个团队完成的。如是一个团队完成的,可能涉及团队成员委托李四代持的情况。


可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如果职务成果完成人数较多,需要指定代表代持赋权部分的科技成果权,就会出现股权代持的情形。一些单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如果持股职工比较多,也往往采用职工代持的方式,以解决职工股东过于分散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代持另一自然人的股权是不会有问题的,但凡事有例外。例如,某研究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该研究所的骨干员工也在该企业持股,并由所长代持。经过多年的运作,该家企业经营良好,启动企业上市程序。当时,该所长动员委托他代持的其他骨干员工按照企业净资产价值加成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他。碍于情面,一些骨干员工照办。后来,该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价比当初的转让价高出许多。也就是说,股权代持对被代持人行使其股东权利造成不便或产生局限性。


3、自然人代持单位的股权。本案例中,B学院将其在D公司的股权交由李四代持就属于这种情形。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B学院可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D公司的股权。因B学院的身份比较特殊,不适合以自己的名义持有D公司的股权,或者C公司不希望B学院以股东身份持有D公司的股权,又没有合适的持股载体,委托李四代持。


这种情形的难点在于,单位的股权如何转移到自然人的名下。如果单位的股权不能依规转移到自然人名下,则难以实现代持,或者单位违反规定将其持有的股权转移到自然人名下,则涉嫌违反规定,需承担违规的责任。


4、由单位代持自然人的股权。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不从所取得的股权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职务成果完成人,而是单位规定或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约定从所取得的股权分红中给予职务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在股权转让时从转让收入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不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而是给予分红权奖励及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相当于是单位为职务成果完成人代持股权。实际上这种情形属于“先转化后奖励”,只是奖励内容为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其实质是单位以现金奖励方式,与股权代持无关。但这种做法不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以工会或设立持股公司代持职工股权。例如,某单位职工以工会名义认缴某公司的股权,该单位工会是该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上市以后,该单位工会出让股权,再按出让价格向认缴股权的职工兑现股权转让收入。曾经允许工会这样做,好像现在不允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