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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存在上述多重法律关系,股权代持就不是简单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明晰上述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注意取舍,规范操作,才能确保相关方的利益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
案例解析
基于上述分析,B学院已经决定了由李四代持其在D公司的股权,但从所咨询的问题可以看出,B学院对股权代持的复杂性及规范性并不是很清楚。既然B学院不是D公司的股东,而李四是D公司的股东,就应由李四与C公司签订《出资合作协议》。
1、问题分析。其实,B学院委托李四代持股的做法,存在以下难点:
B学院与李四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可能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之一交由李四代持:一是B学院根据国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百分之百赋权给李四,由李四以该成果作价投资D公司;二是B学院根据《公司法》规定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D公司,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股权百分之百奖励李四,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