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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丨学校可否委托科研人员代持股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993天前 | 5034 次浏览 | 分享到:

4、国资法律关系。如果代持涉及国有资产,则须符合国资管理规定。本案例中,由李四代持B学院持有D公司的股权就会遇到障碍,即B学院如何将股权转到李四名下?如果转不到李四名下,则无法实现代持。如果违反规定转到李四名下,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或国有企业代持自然人的股权,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国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则自然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及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劳动法律关系。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可能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即代持人是被代持人的职工或被代持人是代持人的职工,使股权代持增加一层保障。无论哪种情形,股权代持都与自然人的履职有关,因而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如果被代持人是代持人的职工,被代持人的股权收益就成为其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使单位的工资总额增加。


正是存在上述多重法律关系,股权代持就不是简单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明晰上述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注意取舍,规范操作,才能确保相关方的利益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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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基于上述分析,B学院已经决定了由李四代持其在D公司的股权,但从所咨询的问题可以看出,B学院对股权代持的复杂性及规范性并不是很清楚。既然B学院不是D公司的股东,而李四是D公司的股东,就应由李四与C公司签订《出资合作协议》。


1、问题分析。其实,B学院委托李四代持股的做法,存在以下难点:


(1)有违规操作的风险。B学院是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应遵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的规定。如果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是难以将其在D公司的股权转到李四名下。如果采取不规范操作转到李四名下,则要承担违规的风险。

(2)B学院将其在D公司的股权转到李四名下有障碍。股权代持该怎么操作呢?一般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根据《公司法》规定,B学院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D公司的股权,成为D公司的股东;第二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B学院从该部分股权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李四,剩下不足50%部分归B学院持有。B学院如何将这部分股权转移到李四名下?B学院凭与李四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可以将国有股权转移到李四名下吗?


B学院与李四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可能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之一交由李四代持:一是B学院根据国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百分之百赋权给李四,由李四以该成果作价投资D公司;二是B学院根据《公司法》规定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D公司,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股权百分之百奖励李四,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