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成果评估作价后与第三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或参股第三方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三条【其他】
其他方式转化,即除上述转化之外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整理】
(1)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
(2)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
(3)梳理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规范转化活动;
(4)整理科技成果的申请、取得、变更、许可、转让等事宜;
(5)梳理科技成果的权属关系;
(6)统计单位科技成果的数量,确定可用于转化的科技成果;
(7)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的选定】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定期向管理部门上报可用于转化的科技成果,并提交初步方案。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
科技成果选定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下列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严判:
(1)科技成果的合法性;
(2)科技成果的稳定性;
(3)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
(4)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空间;
(5)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佳方式及转化方案;
(6)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操作性;
(7)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存在的风险;
(8)其他。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评估】
(1)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负责寻找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涉及国有资产依法应当招标的,须履行招投标程序;
(2)中介机构确认后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3)督促中介机构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并按时签收评估报告;
(4)转化主体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评估,确保评估合理合法;
(5)其他与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定价】
国家所有的科技成果,由持有该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在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的基础上,可采用的定价方式如下:
(1)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2)协议定价,但须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其中,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5日,同时还应公示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3)其中,职务科技成果定价交易,完成人和参加人与本单位通过协议参与转化,享受权益。
企业、团队及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可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协议等方式定价。
第十九条【信息公示与发布】
(1)公开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委托产权交易所、转移机构、孵化平台、行业媒体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发布科技成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