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宜公开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通过定向邀标或其他方式发布科技成果信息;
(3)采用自行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通过内部平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
第二十条【明确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选择转化方式,制定商业计划书或相关推介材料,向第三方平台发布,寻找可能接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转化;
采用自行转化或内部转化的,在进行内部审批或备案后,由内部设立的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第二十一条【达成合作意向】
涉及与第三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部门应与第三方进行洽谈、磋商,达成合作意向。为规避后期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确定运营主体】
(1)自行转化或内部转化的,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机构或其设立的转化组织作为运营主体;
(2)采用产学研方式转化的,由参与方共同协商确定运营主体;
(3)需要引进外部资金的,可以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国家产业发展基金或其他资金方进行合作,共同发起设立运营主体;
(4) 借助孵化平台或转化平台进行转化的,可以与平台方共同设立运营主体;
(5)研发团队或项目负责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与本单位、第三方共同发起设立运营主体。研发团队或项目负责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资金的,鼓励将奖励资金投资、入股参与运营主体;
(6)其他方式确定运营主体。
第二十三条【合作协议签订】
根据合作方达成的意向,可就下列主要内容达成合作协议:
(1)运营主体的落户地;
(2)运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3)合作方的任务分工;
(4)合作方的出资形式和数额;
(5)出资时间及资金投入;
(6)合作方的权利义务;
(7)科技成果和后期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
(8)权益分配及风险分担;
(9)运营过程中各方的退出;
(10)保密及竞业禁止;
(11)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
(13)其他主要合同条款。
采用自行转化或内部转化的,建议与运营主体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严格按照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机构的规章制度实施转化。
第二十四条【新设运营主体】
自行转化或与现有运营主体合作转化的,依据内部制度或协议办理;新设运营主体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名称商标检索及工商核名;
(2)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发起人协议、章程、决议等相关材料;
(3)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4)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知识产权申请及战略布局;
(6)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属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