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指引所称转化主体,是指所有或持有科技成果并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人;
本指引所称运营主体,是指直接负责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其他】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引另行制定,本指引不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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