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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ur Sentences of Heng Q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横渠四句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通知 | 横渠四句: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指引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415天前 | 207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二条【奖励和报酬基本标准】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人事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四条【离职、离岗】

(1)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2)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离职离岗的,原单位保留不超过3年的人事关系。


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内容】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等情况;

(4)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收入及分配、奖励和报酬等情况;

(6)其他内容。



附则


    

第三十七条【依据效力】

本操作指引根据2017年10月1日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编写。转化主体办理具体业务还应充分注意个案事实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指引效力】

本操作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仅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办理科技成果转化时的参考。


第三十九条【术语解释】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