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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外交的学理分析: 内涵、特点、策略等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1261天前 | 17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是约定性。科技外交制度一般是各国之间的约定,共同遵守。也有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单边行动,迫使其盟国遵守的特例。二是框架性。科技外交制度是科技外交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的基本框架,涉及为什么做、怎么做、依靠谁来做、达成什么目的等。三是保障性。科技外交制度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包括国家法、国际法或双边协定等。科技外交活动在法律确立的制度基础上开展。四是渐进性。科技外交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的历史阶段科技外交制度都有新的变化,具有显著的历史特征。
3.2 科技外交制度的基本内容
科技外交准则、科技外交惯例、科技外交机构和科技外交人员,构成了科技外交制度的基本内容。其中,科技外交准则是科技外交活动的行动依据,科技外交惯例为科技外交活动提供了规范,科技外交机构为科技外交提供的组织保障,科技外交人员是科技外交活动的执行主体。
科技外交准则是指科技外交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并作为行动依据。科技外交准则一般都以两国之间或者多国之间的条约、协定的方式确立,用于指导和约束双边、多边的科技外交活动。科技外交准则既有外交准则(Diplomatic Principles)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共同统一、恪守信用等,也有科技外交活动所特有的内容,包括互利共赢、开放合作、市场机制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内容。比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科技外交》报告认为,科技外交关注的重点包括技术转让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协议、生物技术和贸易、技术风险管理、市场准入和标准制定、国际技术联盟、知识产权等。
4. 科技外交的方式方法
科技外交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谈判磋商、条约缔结等,按照组织实施主体又可以分为政府间科技合作、民间科技人文交流等,科技外交的成果包括国际科技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国际科技奖项、国际技术贸易、国际科技会议、国际技术援助等双边、多边合作。
在科技外交的谈判磋商和条约缔结方面,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具有代表性,对于深入认识科技外交的方式方法具有实际意义。19785月,美国时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Z. Brzezinski)访华,提出要派出高级科技代表团访问中国,商讨如何开展中美两国在民用领域的科技合作,从而推动与中国建立官方之间的科技合作关系。19787月,以众多科学家为成员的美国科技代表团访问中国,国务院时任副总理方毅率领中方代表团与美方就开展政府间的科技合作进行了商讨。此后,双方还就科技合作协定的具体文本以及合作的方向进行了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