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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数字贸易规则升级与中国应对——与USMCA、TPP、CPTPP、欧日EPA比较的思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35天前 | 8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搭建RCEP政产学研交流平台,加强数字贸易相关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CPTPP在序言中提出了相对广泛的目标,旨在相关的法律背景下促进更广泛的经济和非经济价值,与CPTPP相比,RCEP的目标条款较少而温和。DEPA和CPTPP还明确规定了数字产品的定义,涵盖了各种形式的数字商品和服务,RCEP则缺乏对数字产品的具体定义。数字产品的定义与解读数字贸易义务的具体法律范围息息相关。由于缺乏对数字产品的明确定义而认为数字贸易章节的范围过于宽泛或狭窄的任何错误假设,都将对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加入此类协议的可行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发挥中国数字贸易大国的优势和担当,搭建RCEP政产学研数字经济交流平台,推进成员国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界等不同层面,探讨完善数字贸易规则的社会经济目标。对涉及到需要明确和更新的“数字贸易/电子商务”“数字产品”“被覆盖人员”的定义,数字贸易背景下对“跨境数据流”“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相似测试”的核心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源代码”“计算设施位置”“关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以及“《怀唐伊条约》例外”等展开持续的讨论,定期评估和讨论影响数字贸易的关键技术发展,并相应地更新相关定义及监管策略,推广优秀案例,为推动RCEP数字贸易规则的升级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作者:颜相子,山东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帅,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文,山东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于《开放导报》2024年第3期,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