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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数字贸易规则升级与中国应对——与USMCA、TPP、CPTPP、欧日EPA比较的思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35天前 | 8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促进RCEP争端解决机制提质升级

作为FTA中的重要“自愈”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FTA成员国解决经贸纠纷的关键途径,而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依赖于RCEP裁决是否得到有效执行。RCEP争端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积极吸取国际现有先进做法。这不仅意味着有效且适当地运用现行规则应对经贸争议,还应针对未来潜在的数字贸易纠纷,进行预先的评估和准备,从而确保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实现各方遵守承诺事项和共同愿景。

1. 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

一是推广非诉讼解决方式。针对希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分歧的领域,应细化RCEP规则谈判和调解的程序性规定,并设置某些约束性步骤,避免争议升级,推动在谈判和调解阶段解决纠纷,并在有条件的地区研究探索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一站式”仲裁制度。二是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由于部分缔约国客观上缺乏执行RCEP争端解决的人力、物力、财力,专家组应谨慎出具报告,既要保障最不发达国家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报告结果客观公正,力求实现争端解决的实质公平。三是成立线上仲裁争议解决平台。借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有益经验,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线上提交解决争端所需的资料,并进行在线磋商或者仲裁,这将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

2. 积极参与RCEP中ISDS的构建与完善

尽管现有RCEP并未包含ISDS,RCEP第10.18条规定会就上述条款尽快达成一致,但是目前进展缓慢,即便不采取ISDS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其低约束力也可能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流入。我国在积极参与RCEP的ISDS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策略:第一,RCEP规则应确立ISDS,并建立常设上诉机构。应根据初审和上诉的具体职能需求,采取不同的仲裁员任命机制,以充分发挥两种机制的优势。第二,国家层面应全力支持ISDS,探讨投资者对东道国直接提起上诉的可能性。这将有效应对RCEP成员国的投资风险,并增强海外投资者的信心。第三,明确RCEP联合委员会条约解释权。鉴于RCEP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需要特别注意平衡东道国的规制权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并限制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

3. 扩大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

对标国际高标准FTA争端解决机制,力争将更多领域商贸纠纷纳入RCEP争端解决框架内,这不仅为我国提供了积累国际治理实践的宝贵机遇,还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除投资领域外,还应尝试为劳工、环境保护等特定领域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方法和特别安排。在后续的补充协定谈判中,力求突破现有制度框架,提前布局以应对发达国家数字经济领域商事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