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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一数据标准
我国应从建立统一的数据出境分级分类机制入手,尽快明确和公布数据的分级分类标准,特别是对于重要数据,制定具体的评估指标并通过监管机构确保其执行。进一步地,中国应推动这一监管机制在RCEP数据传输相关领域中的应用,以此作为保障各参与国国家安全、个人隐私权及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此外,建立一个灵活的数据跨境监管体系至关重要,考虑到RCEP成员国在数据保护水平上的不一致,我国可设计一个兼顾刚性和灵活性的白名单机制,综合评估并设置数据跨境流动的前提条件。其中应包括一个综合所有RCEP成员国的数据安全发展情况的“最低标准”,以及针对不同国家的具体数据监管情况补充的“标准合同”。考虑到数据跨境流动的复杂性,我国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数据的安全评估和监督,确保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专业性。这些机构可以基于行业规定对企业的数据治理能力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数据跨境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分析CPTPP、USMC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数据传输安全的重视,可以发现增强数据安全技术是确保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关键前提之一。通过加强数据安全技术,各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数据非法越界,并应对潜在的网络攻击,避免数据泄漏。在面对RCEP数据传输自由化的“挑战”时,我国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设,确保在面临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破坏,并能在数据受到威胁时迅速采取措施,有效阻止或拦截数据的进一步传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数据丢失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害。此外,从根本上加强对数据跨境传输的监控和管理是保护数据的关键策略。推动、倡导RCEP成员国之间的网络安全技术和信息共享,提升所有成员国的网络安全能力,这不仅可以从技术层面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还有助于推动RCEP区域内经济的协调发展。
3. 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贸易便利化等系列机制
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便利化方面,构建更加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评估制度,围绕数据的存储、位置和流动管理,设计实施细则;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在电子发票、电子认证、数字产品非歧视、互操作性等领域与DEPA规则对标,完善提升国内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数字贸易安全化方面,在个人数据保护、标准合同、安全评估有效期、非应邀通信的执法合作等领域与DEPA规则对标,确立人们对数字世界的信任;数字创新合作方面,在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数据创新等领域与DEPA规则对标,实施“监管沙盒”模式,推动新技术和数据领域国际合作。同时,利用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推进数字领域开放。加强烟台中韩产业园、威海中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等在数据流动方面的国际合作,总结自贸试验区跨境数据流动、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扩大行业与国际市场范围的合作,围绕跨境数据流动实施集成式制度创新,既为中韩FTA第二阶段谈判,以及我国已签署的其他FTA升级谈判中数字贸易规则积累经验,也确立我国推进RCEP数字贸易规则升级谈判的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