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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数字贸易规则升级与中国应对——与USMCA、TPP、CPTPP、欧日EPA比较的思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35天前 | 8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我国应对RCEP

数字贸易规则升级的策略选择



本文对2002年以来RCEP各成员国数字贸易规则深度进行测算,虽然RCEP在某些维度上与其他高水平经贸规则存在一定差距,但在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方面,RCEP与其余规则的差距并不明显,而在某些议题上甚至具有较高的重合度。随着后续谈判的进行,RCEP可能会进一步完善并提高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由于15个RCEP成员国中,有7个是CPTPP成员,并且,中国和韩国都提出了加入CPTPP的申请,因此,整体来看, RCEP升级谈判数字贸易规则章节中将在某些方面靠近CPTPP。然而,由于各国分值差距较大,将继续通过审慎设置过渡期、国别保留等多种方式兼顾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个别成员的特定关切,以体现规则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基于此,中国应采取前瞻性举措,为推动RCEP数字贸易规则升级做好准备。

(一)构建中国式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

1. 合法有序开放数字产品市场

在数字产品市场的开放与规范化管理方面,中国面临如何平衡扩大国际交流与国内有效监管的问题。一方面,非歧视待遇的规则为中国的数字产业提供了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另一方面,这也引入了激烈的国际竞争,可能对本土产业构成挑战。对此,我国可采用以下策略来优化市场开放与监管的协调:第一,逐步开放市场。通过负面清单系统,有序开放数字产品市场,同时保护关键领域和敏感技术,在不违反核心国家安全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市场准入限制。第二,强化国内法规与国际标准对接合作。通过改革现有法规,缩小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差距,同时保留关键文化和网络安全领域的控制。第三,制度创新与试点实践。在特定区域或领域内试行更开放的政策,如增值电信业务开放、降低外资股比限制,观察并评估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以此作为全面开放的前期测试。第四,利用例外条款保护国内政策。通过适用例外条款,以及设置过渡期安排等方式为提升国内数据监管和数字贸易政策争取空间,在必要时引用例外条款保护国内关键政策不受国际约束,如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等敏感领域。

2. 构建中国式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

目前我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规定尚不充分,导致实际操作性和法律确定性较低。针对这一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建立更加符合国内利益的规则体系:第一,明确法律定性。要清晰界定数字产品的法律属性。借鉴美国将数字产品视为货物的做法,以及欧盟视其兼具文化和经济属性的立场,考虑将数字产品纳入GATS框架,以便更好地控制市场开放程度并保护国内产业。第二,深化实践应用。在目前尚未达成明确全球共识的背景下,通过个案实践探索非歧视待遇的适用。落实中国在WTO eJSI提出的,建议各国应尊重“互联网主权”“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深化合作”“维护网络安全”“交流最佳实践”等提案。利用WTO及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积累的经验,深化对数字产品同类性和非歧视待遇的理解和应用。第三,确立谈判中的策略定位。基于RCEP各国在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发展的差异,中国应当建立一种“求同存异”的战略合作架构,积极参与推动RCEP、DEPA、WTO eJSI等影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双边和多边谈判,既清晰地表达自身立场,又与拥有相似利益诉求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积极沟通和合作,明确我国关于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立场,推动制定符合我国发展利益的国际规则。通过具体谈判明确数字产品的法律定性、适用范围及限制,确立一个全面的、符合国情的非歧视待遇规则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