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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数字贸易规则升级与中国应对——与USMCA、TPP、CPTPP、欧日EPA比较的思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35天前 | 832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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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发展趋势(2002—2020年)

四、RCEP数字贸易规则

升级背景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1. 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条款: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存在差异

当前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签署中所作出的最高承诺主要体现在RCEP中,因此RCEP的数字贸易规则广度及深度,基本代表了中国当前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水平。2021年9月16日,中国提出申请加入CPTPP;11月1日,正式申请加入DEPA,意味着RCEP与CPTPP等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异,基本是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中面临的关键挑战。

基于前文对RCEP与CPTPP等自贸协定中各维度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对比,可将我国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升级面临的主要挑战分为四个维度。其中,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相关条款与高水平规则差异较小,需重点关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差异;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在RCEP中并未体现,“源代码”议题应纳入考量;数据传输条款作为数字贸易规则中最核心的领域之一,RCEP在相关方面自由度较低;争端解决和其他条款存在相同问题,即当前协定阶段约束性较弱。

RCEP并未提及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仅在第12.16条“电子商务对话”条款中提及,各缔约方应就数字产品待遇问题展开对话。DEPA和CPTPP的数字产品非歧视条款主张东道国给予另一缔约方数字产品及服务的待遇,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数字产品及服务的待遇。这意味着,当一个国家决定向特定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开放时,必须确保国内外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供应商都能享受到同等水平的市场准入条件。虽然我国目前签署的FTA尚未涉及数字产品的待遇问题,然而,数字产品待遇作为当今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议题之一,势将成为未来RCEP升级谈判的重点。对数字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经济体而言,囿于自身产业数字化程度较低与相关技术人才储备不足,如果一味固守自身数字产业保护,可能导致数字技术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而对数字经济发展较为先进的经济体而言,得益于自身数字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会积极寻求数字贸易非歧视待遇。考虑到我国数字产品相关法律尚待完善,因此,应逐步开放文化市场,审慎承诺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但随着国际贸易领域数字产品待遇问题日益敏感,为主动对标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理应提前布局,以期促进我国数字产品和服务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2. 知识产权条款: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

虽然我国在RCEP项下承诺就源代码领域展开对话,但迄今为止相关领域的会谈中尚未深入讨论源代码议题。各类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重要分歧之一为“源代码或算法保护”。CPTPP作为全球首个包含“源代码”的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其第14.17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强制企业提供或转移源代码作为在其市场内销售、分销或直接使用相关软件产品的条件。然而,该条款也规定了三种特定的例外情况:首先,这一禁令不适用于面向大众市场的软件,但关键基础设施用软件除外;其次,在商业谈判过程中,双方可自由协商包含有关源代码的合同条款;再次,允许对源代码进行修改,前提是这种修改不侵犯任何专利权。中国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外商企业披露源代码,但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面临国家安全问题时,数据服务商应“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当今知识产权数字化特征逐步显现,具体表现为拥有数字技术比较优势的国家更倾向于加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抵制例外情况。考虑到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收益与风险,预期未来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不得不考虑如何妥善平衡积极保护与例外规定“折中”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