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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RCEP与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
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比较
(一)RCEP与USMCA等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总体比较
根据上述的规则深度指标计算赋值方法,本文对RCEP与当前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四个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即USMCA、TPP、CPTPP、欧日EP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进行测度比较,结果见图2。从图2可以看出,USMCA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最高,为1.74,涵盖72条相关条款;其次是TPP,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为1.71,包含65条相关条款;再次是CPTPP,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为1.56,包含60条相关条款;接下来是RCEP,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为1.36,涵盖57条相关条款;排在最后的是欧日EPA,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为0.94,包含40条相关条款。可见,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数量与深度呈正比,而且数字贸易规则的具体条款内容呈现高度同质性,而异质性更多地体现在规则涵盖领域及条款数目。
图2 RCEP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与条款数量比较
在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层面,由美国主导的USMCA和TPP得分较高。美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相对激进的领导态势。因此,尽管CPTPP是TPP的延伸,但在美国退出之后,反而对规则进行了“瘦身”,搁置了部分富有争议的条款,导致CPTPP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低于TPP。
中国虽积极向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靠拢,但在RCEP谈判时,仍以适应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合理发展为立场进行提案。同时,RCEP中包含了多个数字经济弱势的东盟国家,因此,在RCEP数字贸易规则中,体现了前所未有的“数字包容性”,如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适用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线上个人信息保护;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文莱三年内不适用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的相关追索权;柬埔寨在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适用国内监管框架;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适用计算设施的位置,如有必要可再延长三年,越南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适用;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适用本款,如有必要可再延长三年,而越南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适用本款。
将RCEP与USMCA等自贸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条款按细分维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RCEP在七个维度上均落后于USMCA、TPP以及CPTPP,但总体而言,RCEP与其他高水平经贸规则在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上的差距并不大(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