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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数字贸易规则升级与中国应对——与USMCA、TPP、CPTPP、欧日EPA比较的思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35天前 | 82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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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商务相关条款和服务贸易相关条款两个维度看,RCEP与CPTPP在相关议题上高度重合,涵盖了数字贸易绝大部分传统以及新兴规则。CPTPP的独有相关条款包括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关于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的原则以及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等内容。实际上RCEP在其独有条款电子商务对话中也涵盖了这些议题,并已经对相关条款进行过讨论。可以预期,在后续RCEP升级谈判的过程中,可能会进一步补充这些内容。

从数据传输相关条款看,CPTPP和RCEP都包含了类似的以电子方式跨境传递信息的法律规定。然而,RCEP并没有明确规定“跨境信息转移”包括“个人信息”,CPTPP规定“各缔约方应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跨境转移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当该活动是为了开展被覆盖人员的业务”。

从货物贸易相关条款看,RCEP与CPTPP均规定可在货物运抵前提交电子数据,约定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RCEP的货物贸易条款更多是“WTO-plus”,CPTPP则是“WTO-extra”。CPTPP还设置了信息技术产品、商业密码产品等专门条款,RCEP的过境与转运条件与CPTPP相比更为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RCEP在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和争端解决相关条款方面暂未涉及强制性条款,因此在这两个维度的深度测度为0。例如,在争端解决方面,RCEP主张遇到分歧时应首先进行磋商,如果磋商未能解决问题,可以提交给RCEP委员会,但不受第19章争端解决的具体约束。相比之下,CPTPP规定,除马来西亚和越南外,所有成员国都可以诉诸争端解决,并受第28章的规定约束。因此,相对于CPTPP而言,RCEP在数字贸易规则中争端解决相关条款的强制性较弱,导致深度测度得分较低,落后于CPTPP。

(三)RCEP各成员国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发展态势

对2002年以来RCEP各成员国数字贸易规则深度进行测算,结果见图3。新加坡、中国和日本在发展数字贸易规则方面起步最早,而菲律宾、老挝和缅甸通过签署RCEP直接实现了数字贸易规则的“跨越生长”。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越南、文莱、新加坡、马来西亚七个国家同时加入RCEP与CPTPP,在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方面具备先发优势,并反映在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发展速度处于第一梯队;中国、印尼等第二梯队的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有一定的基础,RCEP的签订使其迅速缩小了与数字贸易规则先进国家的差距;菲律宾、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则从数字贸易规则“零基础”实现了规则跨越式发展,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中,拥有了后发先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