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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数字贸易规则升级与中国应对——与USMCA、TPP、CPTPP、欧日EPA比较的思考
来源: | 作者:4SHQ | 发布时间: 35天前 | 8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区域贸易协定横向测度方法的优势是能够反映区域贸易协定深度条款的覆盖范围,但由于其默认每项条款的深度是相同的,因而存在不同RTA中相同条款同质性问题,深度的纵向测度方法对此做出了弥补(刘文、杨宜晨,2023)。基于此,本文采用深度的纵向测度方法对RCEP数字贸易规则深度进行测度研究。


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

贸易规则条款指标构建



区域贸易协定的深度化和快速化发展,使其成为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最有效的平台。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区域贸易监管孵化器”,根据成员国不同的政策考虑,试验不同的监管方法和合作模式。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审议和谈判主要由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主导,包括RCEP、CPTPP、USMCA、日欧EPA,以及eJSI(新的WTO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Joint Statement Initiative on Electronic Commerce)。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各不相同,涵盖了数字贸易治理中最相关的法律、政治和经济考虑,是“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的体现。

本文将现有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相关条款分为电子商务相关条款、数据传输相关条款、服务贸易相关条款、货物贸易相关条款、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争端解决相关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利用电子商务和数据传输协定条款(TAPED)数据库对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进行指标构建以及测算。

TAPED数据库按照法律约束强度对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的每一项具体数字贸易条款由小到大进行赋值。具体的赋值方法和步骤如下:第一步,判断相关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是否包含在协议中,若包含则记为“1分”,否则记为“0分”。第二步,在确认协议包含某一相关条款的情况下,评估该条款是否具有约束性义务的表述。若协议中完全采用非约束性义务(Non-binding Obligations)形式表述该条款,则记为“1分”;若协议中该条款表述包含约束性义务(Binding Obligations),则记为“2分”。第三步,在确认协议中某一条款包含约束性义务表述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全部为约束性义务表述。若协议中对某一条款同时包含约束性义务和非约束性义务的表述,即混合法律化(Mixed Legalization),则记为“2分”;若协议中对某一条款完全采用约束性义务形式表述,则记为“3分”。将各个指标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的综合指标(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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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条款量化打分流程

本文将数字贸易规则条款分为七个一级指标,包含电子商务相关条款、数据传输相关条款、服务贸易相关条款、货物贸易相关条款、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争端解决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并进一步细分为电子商务关税和非歧视原则、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和数字服务关税、无纸化贸易和电子认证、软件源代码和数据保护、争端解决机制和与国际法的一致性,以及WTO规则深化和网络中介平台责任14个二级指标,进而囊括76个三级指标具体条款。根据以上标准,将TAPED数据库中所有条款按照其属性进行具体分类,每一项条款都被具体指标所涵盖。在计算所构建指标具体指数时,需要由下而上,将三级指标下相关条款指数进行算数平均,进而得到三级指标指数,继续由此依次算数平均计算得到二级指标和一级指标,指标构成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