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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RCEP提供设计机制
由于RCEP成员国之间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展程度差异巨大,各成员国对于数字贸易规则下的知识产权条款诉求各异导致未达成一致,因此,当前的RCEP数字贸易规则未包含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可以预见,未来在各缔约国数字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的前提下,RCEP会借鉴高标准F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知识产权条款进行谈判升级。
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特别注重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建立起了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从专利登记到更新再到权利保护的整个流程,并且采用了严格的审查程序来确保每项发明都具有真正的创新性和独特性。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来处理侵权纠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谢薇和彭耀林,2017)。新加坡则着重于基层人才的培养,通过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积极与其他国家合作,强化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韩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取了包括立法和监管措施在内的多种手段,通过强化执法和提高处罚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中国可参考这些国家的做法,确立数字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这不仅有助于完善国内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且有助于RCEP区域发展中国家提升其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减轻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冲突带来的维权压力。
2. 进一步完善我国数字知识产权体系,为RCEP提供设计机制
通过对比CPTPP、USMC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发现,发达国家因早期对互联网电商的布局,已在现有主流FTA中设定了符合自身利益的数字知识产权核心条款,不仅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间接设置了数字贸易壁垒。中国应发挥数字贸易大国的优势,积极参与推进RCRP数字知识产权谈判升级,提出并推广“中国方案”,以保护和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要继续深化国内对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体系的改革,如《电子商务法》和《电子签名法》等,以适应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强化数字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当前国内的法律体系尚有不足,如《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适用规定不够详细,这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完善。
(三)统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确保数据安全之间的均衡
如何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确保数据安全之间达到均衡,是优化数据传输相关规则的关键挑战。基于目前的RCEP数据传输相关条款,统一数据标准与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将是RCEP进一步升级谈判时应重视的核心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