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来贡献不清,发展过程中可能形成“三个和尚没水吃”局面;
(3)激励措施缺失,可能导致公司缺乏发展动力;
(4)投资者要求多样,不同阶段的融资可能有不同的股权结构要求。
当然,初创企业股权结构设计,没有所谓“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创业者要根据创业团队人数、各自贡献、是否预留期权池等来进行整体分析和考虑。
大股东在设置“一票否决权”同时应考虑其他哪些因素?
大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并不是天然拥有的,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来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章程的条款设置。
(2)持股比例及小股东权益。
(3)决策事项和法律规定。
(4)滥用权力风险的规避。
(5)合同义务透明度及信息披露。
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是否能实行“一票否决”应依据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赋予大股东否决权时,应确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遵守透明度和公平性的原则。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要考虑以下要素: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方式。
(2)明确知识产权在公司股权中所占比例。
(3)对拟作价知识产权及时进行权利变更。
(4)对拟作价投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并记入公司财务账册。
(5)及时办理所得税递延纳税手续。
(6)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要符合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制度要求。
共同创业者不愿披露个人持股信息的,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选择信任的人(直系亲属在股权还原时免个人所得税)代持股份。但需注意的是,企业未来要走上市之路的话,在报告期之前务必还原,且不排除会进一步审查代持原因。
(2)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参与项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持有项目公司虚拟股票。在这种模式下,部分公司仅在公司内部登记和流转持股信息,对于这些信息不进行工商登记、不对外公示。
无论是股份代持还是其他形式,首要前提是合规转化和单位备案登记,不能违法或者违反单位规定。
股权代持是一种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股权处置方式。但股权代持可能带来较多法律风险:
(1)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风险。
(2)股权被名义股东处分的风险。
(3)股权被司法机构强制执行的风险。
(4)名义股东的法律纠纷带来的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