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其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需要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职权如下: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参与决策权。董事有权参与董事会会议,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和表决。
(2)获取信息权。董事有权获取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3)监督权。董事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运作。
(4)代表公司权。在授权范围内,董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进行其他法律行为。
(5)获得报酬权。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