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提案权。董事可以在董事会上提出议案,供董事会讨论。
(7)选举和被选举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有权选择或被选举为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8)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忠实义务。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2)勤勉义务。董事应当勤勉尽责,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保守商业秘密。董事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都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5)报告义务。董事应当及时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6)避免利益冲突。董事在处理可能涉及个人利益的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并在必要时进行披露。
(7)赔偿责任。如果董事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他们可能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8)参与董事会会议。董事有义务参加董事会会议,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9)促进公司合规。董事应当推动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规性。
(10)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78条、第8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可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忠实义务。
(3)勤勉义务。
(4)保密义务。
(5)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6)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7)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提供情况和资料。监事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9)其他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