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且可能导致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重要因素是关联关系,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和他们所控制的公司。
关联交易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关联交易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形成对股东或者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容易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1)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不平等性。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和关联方之间,交易一方可能对另一方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存在关联方恶意串通的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关联交易的形式具有形式多样性。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形式:购买或者销售商品、购买或者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者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给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等。
(3)关联交易涉及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无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董事、高管都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利益获得方可能在获得自身利益基础上,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发生利益冲突关系。
(4)关联交易的后果具有双重性。关联交易既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由于利益冲突因素和控制因素的存在,关联交易中客观上存在着不公平的风险,可能造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和对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