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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因此,应支持开展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产业化等活动,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4.3.2 技术转移模式。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到企业,并由企业实施转化。这实质上是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进行的技术交易。除上述方式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也属于技术交易范畴。技术转移除供需双方直接进行交易外,一般还需要技术转移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包括政策法规辅导、技术评估、投融资、知识产权交易、商务谈判、技术合同签订等。
技术交易服务既可为高校院所提供与需求方对接、科技成果评价、成果交易、技术合同洽谈与签订等专业服务,也可为企业提供技术难题分析、对接高校院所科技创新资源、技术合同洽谈与签订等专业服务,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
例如,在同济大学与润坤光学的交易中,上海张江高校协同创新研究院凭借其所提供的商务策划咨询、知识产权评估等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将政府、同济大学、润坤光学等相对分散的资源集聚起来,分散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形成了“企业+高校+独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模式。可见,发达的技术市场、完善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可确保技术交易高效进行,进而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科技进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该规定既明确了技术市场的发展方向,又明确了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的“五化”发展方向。
4.3.3 科技创业模式。科技人员选择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等自主创业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这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模式、一条途径。科技创业成功意味着成果转化成功,或者说成果转化成功则科技创业成功,两者的方向、过程和结果等是一致的。
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可促使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并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国家支持地方、科技园区、企业等建设科技创业载体,已形成由众创空间—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构成的创业孵化载体链,初步建成了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科技进步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这表明了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广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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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本文分析,可强化以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