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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参与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都离不开科研人员的参与。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全职、兼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合作、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科研人员须承担合同约定的技术指导、培训、后续研发等职责;高校院所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时,科研人员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都对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等作出了规定,以畅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渠道。《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高校院所“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
同时,《科技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研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研人员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三是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科研人员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综上,法律文件和中央文件均对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关键在落实。落实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就目前而言,政策落实力度仍须加大。
3.4 其他影响因素
如图1所示,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市场需求、要素资源配置、政策支持和外部环境等。
3.4.1 市场需求。科技成果转化是提高生产力水平的经济活动。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解决影响生产力水平的问题,包括完善生产资料、改进生产方式、提高劳动者技能等;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大的需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来自客户需求(问题)。有的需求是具体的,相关客户可以参与成果转化;有的需求是潜在的,企业的引领和激发,可使潜在客户变成强大的购买力。